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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HES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四川省水利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学术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并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水利学会。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坚持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社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在加强自身建设同时,积极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主动投身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助力四川社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水利厅。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组织考察活动与调查研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水利执业从业行为;

(二)普及工程技术、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行业标准、刊物、科普读物和资料;举办讲座,组织展览和群众性科技活动等;

(三)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水利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受政府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做好职业资格认证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五)受政府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开展科技咨询与中介业务;推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工法鉴定推荐和仲裁等工作;

(六)为会员和水利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促进水利科技创新;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会员更新知识、提高学术水平与管理水平服务;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水利工作者(含相关专业技术和学术人员,下同);

2.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或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工作者;

3.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利部门的领导干部;

4.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水利工作者(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依个人意愿由本团体2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聘任的年龄不超65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聘用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715日第九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水利学会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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