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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水利学会。英文译名为:Sichuan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SHE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本团体是由四川省水利科技工作者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并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国水利学会。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作为发展四川省水利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团结全省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坚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水利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为加快民生水利建设、实现水利现代化,促进四川经济繁荣和水利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水利厅的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水利学术交流,组织科学技术考察活
(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水利科技书刊、科普读物和科技资料;举办科技讲座,组织科技展览和群众性科技活动等
(三)发展同国内外相关学术组织、水利科技工作者及团体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四)举荐科学技术人才,表彰和奖励优秀学术论文与科普作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和奖励在学会活动和科技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团体和个
(五)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利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认证和水利标准化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专题考察与调查研究,为各级决策部门提出咨询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七)开展科技咨询与中介业务;承担科技项目研究,工程项目评估与论证,项目管理与监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以及工程安全鉴定评价、质量鉴定、事故鉴定、合同争议处理和仲裁等工作;
(八)为会员和水利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兴办水利科技实体,促进水利科技创新。
(十)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并具备下列条件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以上资历的科技工作者(含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下同);
2.已取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位的水利科技工作者;
3.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以上的,或大学专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研究生毕业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学历的水利科技工作者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水利部门的领导干部
5.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
工作的人员
(五)单位会员应为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一般应在20人以上)、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并为本团体活动作出贡献的水利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团体2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以临时召开或釆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单位会员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8年3月30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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